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

1.依本校「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」辦理。

2.申請資格: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之僑生、港澳生及外國學生,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且熟稔中文者(已登記修習在案或已具外加師資生/教程資格者,無需再登記)。

3.申請期間:學生於114年4月30日(三)前,檢附「歷年成績單」向物理系辦公室登記。

重要說明:

(1)此登記修習管道,提供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,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,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,無法參加教師資格考試、無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及取得我國教師證書。

(2)符合登記資格者,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修課。

(3)如欲取得我國教師證書,應經由各甄選管道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、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教育實習等必要階段。

(4)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抵免四分之一,且自取得資格起,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三個學期以上(不含寒暑修)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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